亿万富豪缴纳巨额罚款以求减刑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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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郑文决的律师表示,其当事人妻子已追加缴纳14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39.7亿元)用于弥补损失,使总缴纳金额升至近25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70.9亿元),超出法院要求的民事赔偿义务10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8.3万元)。

黎氏玉叶(郑文决妻子)这一举动发生在二审开庭前12天。此次庭审中,她的丈夫及其两位妹妹(均为FLC生态集团高管)将提出上诉请求减刑。

一审判决中,这位FLC前主席因操纵证券市场欺诈侵占财产罪名被判21年监禁,其两位妹妹分别获刑8至14年。


FLC前主席郑文决在2024年8月5日听判后。照片:江辉

一审期间,当被问及案件赔偿方案时,郑文决估算其个人资产达5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41.8亿元),包括越竹航空股份、FLC集团30%股权及数亿股票。但”创业20多年积累的所有资产均被司法机关冻结”,这位前主席表示”足以履行案件民事义务”。

郑文决未否认罪行,全程庭审强调”竭力弥补后果”。在履行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后,其最终陈述表达了早日出狱、重启人生的愿望。

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赔偿金额或时间与减刑的对应关系。但司法实践表明,赔偿需与损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匹配,缴款不必然导致减刑。

近年经济腐败大案中,追赃被列为优先任务。基于此政策导向,多起重大经济案件中的前官员和富豪更积极退赃。


杜英勇在2024年9月25日二审现场。照片:丹琳

在郑文决案之前,新黄明集团主席杜英勇因债券发行欺诈案被控诈骗6630名投资者超86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43.8亿元)。一审法院认定其全额退赃、真诚悔过等从轻情节,最终量刑低于法定最低刑期。二审因其高龄、重病等因素再减刑一年至8年,并在近期特赦中获释。

根据越南《刑法》第51条,自愿弥补损失可作为减轻刑事责任情节。

在万盛发集团案第二阶段,张美兰虽未直接缴纳数万亿赔偿,仍因”具备重大退赔可能性”由死刑改判30年监禁。法院确认已追回8.6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4.4亿元),并可能再追缴15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42.5亿元)。


张美兰在案件第二阶段由无期徒刑减至30年监禁,法院认定其”具备”重大退赔可能性。照片:清松

合议庭表示,若张美兰能弥补30.4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86.2亿元)涉案金额的3/4(约22.8万亿越南盾),可考虑改判无期。张美兰多次强调其被查封的数千处房产足以赔偿。

该案第一阶段中,退还3000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8.5亿元)的杨进楚获减刑5年;退还1000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8亿元)的阮高智减刑2年。

在MobiFone收购AVG股份致国家损失6.6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8.7亿元)案中,前信息通信部长阮北山因受贿66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87万元)被求处死刑,其家属在宣判前补缴剩余45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27.5万元)后改判无期。

“救援航班”案中,前卫生部副部长秘书阮忠坚受贿42.6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20.8万元),因退赔42.2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19.7万元)获改判无期。法院认为其”无需与社会永久隔离”。

经济案件应以追赃为优先

律师郑文选(河内江成律师事务所)指出,退赃对量刑具关键影响,尤其在涉财产犯罪中。2015年《刑法》将弥补损失列为法定从轻情节。

现代司法理念更重视资产追回与罪犯改造而非单纯惩罚。”经济腐败案件最高目标是恢复公共财产,不仅是惩处”,郑律师强调。该政策形成国家、社会与被告的三方共赢。

但退赃金额须与侵占数额成比例,”不可能侵吞万亿仅退还数亿就获减刑”。在某汽油许可证腐败案中,仅退还1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8万元)的被告未获减刑,被判12年。

根据越南《刑法》第40条:贪污受贿罪死刑犯若主动退还至少3/4赃款并积极配合调查,可免于死刑执行。

清琳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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