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越南国会将表决通过关于试点实施社会住房发展特殊机制政策的决议草案。
根据现行规定,享受社会住房政策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项目所在省市无自有住房;从未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或未以任何形式享受过住房支持政策;若已有住房,人均面积须低于最低标准。但该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政府建议以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居住地为依据确定政策享受资格。对于有住房但工作地点较远的劳动者,只要未购买/租赁过社会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支持即可申请;若已有住房,住所与工作地距离需至少30公里。
胡志明市平新郡黎城安乐社会住房区的居民。摄影:琼陈
国会代表范氏红艳援引越南总工会数据指出,全国超120万外来务工人员缺乏稳定居所。但现行政策以户籍为限制条件,导致他们无法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她建议将”稳定工作地”作为新认定标准,替代现行《住房法》中的户籍或居住地要求,使在无社会住房项目的地区工作者仍能跨区域申请。
关于社会住房租赁机制,范氏红艳指出当前政策侧重工业园区工人,而忽视了偏远山区青年教师、医务人员等紧缺人才群体。她提议将社会住房租赁范围扩展至应届毕业生、年轻医生及在特困地区工作的公职人员。
代表阮氏秋河建议将国有企业职工纳入政策覆盖范围。她以广宁省为例,当地煤炭行业员工、武装力量及国防部东北总公司员工的住房需求巨大,但2023年《住房法》仅规定工业园区可建工人宿舍。她呼吁允许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在商用土地上建设员工宿舍,并享受与工业园区同等的优惠政策。
政府还提出简化审批程序:符合规划的社会住房项目可直接指定开发商,无需招标。优先考虑具备房地产经营资质、信贷/债券余额达标、自有资金充足且经验丰富的企业。此类项目可豁免详细规划任务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程序,由开发商自主负责合规审查。
当天上午,国会还讨论了《信贷机构法》修正案及《试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或公共利益决议》草案;下午审议了《越南国籍法》修正案。
山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