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人民议会代表对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质询权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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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下午,在就宪法修正决议草案征求意见的报告中,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青松表示,许多意见建议继续保留现行宪法第115条第2款关于人民议会代表对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质询权的规定。

为保障继续通过各级人民议会确认和发挥人民监督和当家作主作用的要求,起草委员会采纳了人民群众、相关直接机构和国会代表的意见。

据此,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委员会下属机关负责人。被质询者须在人民议会上作出答复。

人民议会代表有权向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和单位提出建议。这些机关、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有责任接待代表,研究并解决代表的建议。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青松。 摄影:范胜

根据此前的草案,委员会提议不将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为人民议会代表质询对象,以适应地方国家机关在机构调整后的性质和模式。

起草委员会认为,缩小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权是必要的。因为按照党的主张,县级法院和检察院将被区域性单位取代,不再与具体行政单位挂钩,因此不再有同级人民议会行使质询权。此外,虽然宪法未规定这一权限,但人民议会仍可监督宪法和法律遵守情况,并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

但在讨论中,该提议遭到许多代表的反对。

“为何要取消人民议会代表对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质询权?”胡志明市退伍军人协会主席阮明煌少将提出质疑。他认为起草机构的解释”不够明确”;以人民议会代表与相关机构的接触和监督替代质询权”不合理”。

黄将军分析称,国会代表依职权可要求部长解决问题,”但实际有多少代表有条件面见部长?”他补充说,地方民选代表更难接触到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因此正式质询权的规定”是人民议会代表监督、质询这些职务的必要条件”。

持相同观点的代表阮氏金翠担忧,若取消人民议会代表这一权利,”蒙冤者还能依靠谁来维权?”

山河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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