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近日颁布第116/2025号法令,规定动物疫情善后支持政策,该法令自7月25日起生效。该法令取代2017年第02号法令,旨在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补助标准。
根据新法令,因动物感染人畜共患病或法定通报疫病而被迫销毁畜禽及其产品的养殖户将获得补偿。新补偿标准较旧法令提高5%-25%。
适用补偿的情形包括:已宣布疫情区域;或虽未达疫情宣布标准但经兽医机构确诊阳性或疑似感染的疫点。此外,若属新发传染病,需提供主管部门书面确认。
具体补偿标准为:病猪每公斤活重补助4万越南盾;水牛、黄牛、马、山羊5万越南盾;绵羊、梅花鹿5.5万越南盾;鸡、鸭、鹅、鸽子3.5万越南盾。
水产类补偿标准包括:龙虾苗每尾1万越南盾;南美白对虾、斑节对虾后期幼体每百万尾1000万越南盾。
除按重量/数量补偿外,法令还规定水产养殖按面积补助:斑节对虾根据不同养殖模式每公顷补助900-1200万越南盾;南美白对虾根据密度每公顷补助2000-5000万越南盾。
补偿对象 | 补偿标准(越南盾) | 单位 |
疫病生猪 | 40,000 | 每公斤 |
水牛/黄牛/马/山羊 | 50,000 | 每公斤 |
鸡/鸭/鹅/鸽子 | 35,000 | 每公斤 |
绵羊/梅花鹿 | 55,000 | 每公斤 |
鹌鹑 | 20,000 | 每公斤 |
龙虾苗 | 10,000 | 每尾 |
南美白对虾/斑节对虾后期幼体 | 10,000,000 | 每百万尾 |
粗养/半精养/精养斑节对虾 | 9,000,000-12,000,000 | 每公顷 |
南美白对虾 | 20,000,000-25,000,000 | 每公顷 |
精养巴沙鱼 | 50,000,000 | 每公顷 |
精养罗非鱼 | 30,000,000 | 每公顷 |
鲟鱼/鳟鱼 | 20,000 | 每公斤 |
淡水网箱/筏式养殖水产品 | 5,000 | 每公斤 |
海水网箱养殖 | 10,000 | 每公斤 |
养殖户、合作社及武装力量单位(不含企业)若存在应销毁的染疫动物及产品,或参与法定防疫工作,均可申请补助。
政府责成农业与环境部牵头,协同财政部及地方政府指导监督实施。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由中央预算补充。
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