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家资本在企业中的管理和投资法》草案提出解释和吸纳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修订后的草案规定,国有企业可依法实施包括证券购买在内的各类投资形式,并遵守相关领域规定。
针对房地产投资问题,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表示,讨论中有意见认为不应允许所有国有企业投资房地产,仅大型企业可进入该领域。
但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常设机构指出,此类限制将削弱企业经营自主权,不符合国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方向,也违背”管理不了就禁止”的思维转变要求。
潘文迈强调,国家资本企业可依法开展符合国家所有者导向的经营活动,具体通过企业章程和战略体现,因此草案未作额外规定。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6月6日下午发言。图片来源:国会新闻中心
此前5月13日国会讨论中,多位代表建议允许国企投资房地产和证券,但需设定管控标准,”非所有单位均可参与”。即草案应明确国企具体经营投资领域,避免企业因逐利盲目进入高风险行业。
草案还规定,国企不得向高管(含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会计长等)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所管理的公司注资或购股。
关于融资与放贷,有意见要求明确各主体在融资放贷中的条件、权限和责任,使企业能自主决定放贷资金来源及对子公司的贷款利率。
潘文迈表示,草案规定企业向子公司放贷不得超过其出资额,超限需报所有者代表机构审批。政府将细化担保放贷条件以防控风险和滥用。
“现行规定已基本涵盖问题,兼顾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国家资本监管要求。”潘文迈称。
国会主席陈青敏要求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在完善草案时仔细审查条款,如国家投资领域和企业投资活动,强调规定应”便于执行”。
该法案预计将于6月14日表决通过。
英明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