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31日前分配热电厂、水泥厂的排放配额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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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于6月9日颁布第119号法令,对2022年关于温室气体减排和保护臭氧层的第06号法令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补充。

根据新规,在试点阶段,农业与环境部将协同工贸部、建设部制定2025-2026年火力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在此基础上,总理将审议批准分阶段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配额。

农业与环境部须依据获批的总配额,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各企业的具体配额分配。


2022年6月,位于广义省 Ky Anh市社 Ky Loi乡的永昂一号热电厂。摄影:Đức Hùng

后续年度(2027-2028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向农业与环境部提交企业名录及年度配额分配方案;2029-2030阶段则需在2029年6月30日前提交。

温室气体配额将根据单位产品排放强度、各行业/企业的减排计划、生产经营规划,结合其技术能力、资金状况等综合确定。配额分配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企业可在碳交易平台进行配额与碳信用交易。

碳信用(carbon credit)是可交易的许可证书,每单位碳信用代表持有者有权排放一吨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

企业在每个分配周期结束后,须向国家归还排放配额。归还量不得少于直接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核查结果(扣除已抵消的碳信用后)。具体操作需通过国家登记系统在次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足额归还者将受行政处罚,短缺部分将从下一阶段配额中扣除。

Thủy Trương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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