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应优先考虑弱势群体和低收入者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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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就业法》(修正案)中关于失业津贴标准的意见时,许多国会代表提议将每月失业津贴最低标准提高至平均工资的65%,并允许政府在经济危机或大规模疫情时将上限提升至75%。

但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现行60%的津贴标准符合国际惯例,同时遵循了津贴与缴费挂钩的原则,且能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建议维持不变。


2025年6月,劳动者在胡志明市平盛郡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办理失业津贴手续。摄影:Quỳnh Trần

从国际政策视角看,专家建议可采取更灵活的设计:初期提高津贴比例后逐步递减;为低收入劳动者设定最低保障线;结合促进再就业与福利保障措施。

长期研究越南及多国劳动法的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法学院讲师陈氏翘妆博士指出,失业初期维持高津贴比例能帮助劳动者暂渡难关,后续递减可激励其重返劳动力市场。

她举例马来西亚首月支付80%工资,次月起逐月递减至第5、6个月仅剩30%。该国还设有早返岗奖励金,相当于剩余津贴的25%。

在泰国,主动离职者最多领取3个月30%的津贴;而被解雇或遭遇企业破产者则可获50%津贴,最长6个月。

日本电产越南工会主席刘金鸿认同应实施”前高后低”的阶梯式津贴。现行12个月固定60%的标准易使劳动者倾向领满津贴,降低求职积极性。

“提高初期比例并降低后期金额,既能保持基金总支出不变,又能通过递减机制推动再就业。”刘金鸿解释道。他同时建议建立监管机制,确保津贴精准发放给真实需求者。

刘金鸿以企业实例指出,部分劳动者偏好短期工作以同时赚取收入和满足申领条件,甚至出现工作满一年(刚达申领门槛)即离职,转投其他临时工作却仍领取3个月津贴的现象。这种状况导致企业面临用工不稳定、迫于缺工压力违规聘用未参保临时工等问题。


劳动者在胡志明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津贴手续。摄影:Thanh Tùng

陈氏翘妆博士补充,多国政策还侧重弱势群体保障。韩国政府设定津贴下限不低于最低工资80%;日本则根据年龄、薪资和失业原因实施50-80%浮动津贴,被解雇者最长可享11个月80%的高比例。

越南社保局XXVII区域(涵盖胡志明市、平阳省、巴地头顿省)副总监陈勇河建议,在暂难普调标准时,可对津贴低于贫困线或地方最低生活标准的低收入者予以差额补偿。

国际劳工组织越南项目主任安德烈·伽马强调,津贴设计需平衡收入保障与求职激励,关键是通过职业培训和就业推介等主动措施提升再就业质量。尽管2013年《就业法》已规定领取者享有培训权,但实际中存在课程实用性不足、求职者拒绝匹配岗位等现象。

伽马建议将提升主动支持政策效能作为修法重点,使服务更契合劳动者真实需求。

黎雪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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