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海(原富安省党委检查委员会业务一科副科长)因触犯《刑法》第174条”诈骗侵占财产罪”被该省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
40岁的从犯范富黄维被判处7年监禁。
黎海(左)与范富黄维在今晨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世明
起诉书显示,2024年1月,22岁的黎氏春草及其丈夫因毒品案分别被富安省人民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因春草病情严重获准保外就医,但被禁止离开住所。期间春草在社交媒体发文,对判决结果表示哀怨沮丧。
胡志明市一名熟人见状承诺帮春草在二审阶段”疏通关系”,并引荐了海和维。据称海与岘港市高级检察院干部熟识,可帮助被告减刑10年。
海和维最初要求春草转账550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5万元),其中1500万用于食宿交通,余款作为送给岘港干部的礼物。
2024年2月25日,两人约春草在庆和省宁和县咖啡厅见面。海声称”岘港方面同意协助减刑”,指示春草需诚恳供述、上缴违法所得及罚金,并准备50-60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36-163万元)备用。
海还许诺二审后将帮春草申请缓刑及特赦免于服刑。
2024年3月初,海和维联系春草索要60亿越南盾,称将于3月8日赴岘港”打点关系”但拒绝透露细节。春草察觉有诈后报警,3月7日中午警方在咖啡厅将正在收钱的两人当场抓获。
庭审中维承认罪行,海则否认起诉书指控内容。案件审理期间,维退赔5500万越南盾,海退赔1000万越南盾。
审判委员会指出,案卷证据及庭审过程足以认定这位富安省党委检查委员会前干部的犯罪行为。
世明 – 裴全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