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越南政府颁布关于精简编制的第154/2025号法令,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乡级干部及劳动合同制人员等八类对象可适用与精简编制公务员相同的政策。
第一类为因机构重组而超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劳动者,但根据政府特殊规定享受机构重组政策者除外。
第二类包括因机构重组导致领导管理职务工资或领导职务津贴降低而自愿退职的干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且须获得直接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类涉及因权威部门决定进行队伍结构优化或质量提升而卸任领导职务者,或因权威部门决定解除领导职务后自愿申请精简编制并获得直接管理单位同意的干部。
2025年5月,岘港市行政中心工作的公务员。摄影:阮东
第四类为因岗位结构调整超编且无法另行安排工作,或虽获安排新岗位但自愿申请精简编制者。
第五类针对未达到现任岗位专业标准且无合适岗位可调整或无法通过再培训达标者,以及虽获工作调整但自愿申请精简编制人员。
第六类包含连续两年考核未达标者:上年度或精简审核年度被评定为未完成任务,或虽完成但自愿申请精简者。此为2023年规定的新调整,原要求连续两年考核出现”达标”与”未达标”且无法另行安排工作者须强制精简。
第七类涉及上年度或审核年度病假累计达200天,或达到社保规定病假上限且自愿申请精简者。
第八类涵盖公立事业单位因人力重组或机构调整超编的无限期劳动合同制专业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和公立事业单位超编的辅助岗位合同制人员。此外,实施两级地方政府模型时自愿离岗的乡级非专职人员,及居民组调整后超编的非专职人员也属精简范围。
法令同时规定两类暂缓精简情形:孕期、产假或抚养36个月以下婴幼儿者(自愿申请除外);正处于纪律审查、刑事责任追究或违规调查期间的人员。
该法令自6月16日起生效。
武俊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