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调整后指定领导是“权宜之计”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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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下午,国会就修订补充2013年宪法部分条款的决议草案展开讨论。根据草案,国会常务委员会将指定新成立的省市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总理有权指定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指定同级人民委员会委员,同时指定下级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领导职务。在乡级行政单位,人民委员会委员的指定权归属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修正案委员会代表、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表示,人事指定是过渡性临时措施,旨在确保2021-2026任期地方政府机构在行政区划调整后及时完善。本次调整规模空前,同步撤销近700个县级行政单位。

指定措施仅适用于第十六届国会代表及2026-2031任期各级人民议会选举完成前的过渡期。此后所有职务将依照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进行选举。因此委员会建议将指定条款作为过渡性条款保留在决议中,不直接写入宪法第114条,以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价值。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图片来源:国会电子门户

此前,同塔省律师协会副主席范文和代表建议将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指定权赋予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而非草案规定的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他认为人民议会作为民选立法监督机关,不适合行使行政机关人事任命权。

该代表同时指出草案未明确省级或乡级人民议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副职的指定权限,建议予以明确。”若由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指定权,当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出现违规或受纪律处分时,应由哪一机构行使罢免权?”他提出疑问。

庆和省律师协会主席黎春申代表亦担忧指定而非选举政府职务可能影响选民的民主权利,建议起草机关进一步说明并制定具体规定,确保实施过程的透明民主。

国会将于6月16日表决通过该决议。

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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