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大亨在庭审前缴纳了数千亿越南盾的补救款项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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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郑文决的律师表示,其委托人妻子已追加缴纳14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4.2亿元)用于弥补损失,使总缴纳金额升至近250万亿越南盾,超出法院要求的民事赔偿义务10万亿越南盾。

黎氏玉叶(郑文决妻子)这一举动发生在二审开庭前12天。此次庭审中,她的丈夫及其两位妹妹(均为FLC生态集团高管)拟提出上诉请求减刑。

一审判决中,这位FLC前主席因操纵证券市场诈骗侵占财产罪名被判21年监禁,其两位妹妹分别获刑8至14年。


FLC前主席郑文决在2024年8月5日听判后。摄影:江辉

此前一审时,当被问及案件赔偿方案,郑文决估算其个人资产达500万亿越南盾,包括越竹航空、FLC集团30%股份及数亿股票。但这位前主席表示”创业20多年积累的所有资产均被司法机关冻结”,并强调”足以履行本案民事义务”。

郑文决全程未否认罪行,但反复表示”竭力弥补后果”。在一审最后陈述中,他希望通过全额履行民事义务获得宽大处理,早日出狱重启人生。

目前法律未具体规定赔偿金额或时间与减刑的对应关系。但司法实践表明,赔偿需与损害程度、认罪态度、个人背景等因素匹配,缴款不必然导致减刑。

近年经济腐败大案中,追赃被司法机关列为首要任务。基于此精神,多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腐败官员和富豪在庭审中更积极退赃。


杜英勇在2024年9月25日二审现场。摄影:丹琳

在郑文决案之前,新黄明集团主席杜英勇因主导债券发行欺诈案,诈骗6630名投资者超86万亿越南盾,被控《刑法》第174条第4款a项(刑期12年至无期)。2024年3月27日一审中,法院认定所有被告认罪悔过且全额退赃86万亿越南盾,15名被告均获低于最低刑期的判决。杜英勇获刑8年,二审因高龄、重病、社会贡献等”新减刑情节”再减1年。今年”四三〇”特赦中,他位列8000余名获赦囚犯名单。

根据2015年《刑法》第51条,”自愿弥补损失”属法定减刑情节。

在万盛发集团案第二阶段,张美兰虽未直接缴纳数万亿赔偿,仍因”具备巨大赔偿能力”从无期减至30年(三项罪名合并)。二审前执法部门通报已追回8.6万亿越南盾,并有望再追回15万亿。两阶段合并后,这位主席最终被判死刑(已生效),六项罪名累计赔偿超700万亿越南币。


张美兰在案件第二阶段获无期改30年,法院认定其”具备”巨额赔偿能力。摄影:清松

胡志明市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减刑考量基于其被控贪污的30.4万亿越南盾。审判委员会宣布若赔偿达3/4(约22.8万亿)”可考虑改判无期”。张美兰多次强调其数千处被查封资产”定能弥补损失”。

该案第一阶段获最大减刑的是杨进作(越南长城公司CEO),因全额缴纳3万亿越南盾赔偿,刑期从11年减至6年。在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中,富豪阮高智也因退还张美兰1000亿越南盾获减刑2年。

经济案件应以追赃为优先

郑文俊律师(河内江泰律师事务所)指出,退赃对量刑至关重要,2015年《刑法》明确将弥补损失列为减刑情节。现代司法理念重视追赃与教育改造,”经济腐败案件最高目标是恢复公共财产,而非单纯惩罚”。

通过多起大案辩护经验,郑律师认为在押人员最大诉求是”争取自由”,鲜有人愿为经济利益终身服刑。但退赃金额须与涉案金额匹配,”诈骗万亿仅还数亿不可能减刑”。他举例某汽油许可证贿赂案中,被告仅退还1/105损失被认定”微不足道”,最终获刑12年。

根据《刑法》第40条:贪污受贿死刑犯若主动退还至少3/4赃款并积极配合调查,可免于死刑执行。

清林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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