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富豪在庭审前缴纳了数千亿越南盾的补救金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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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郑文决的律师表示,其委托人妻子已追加缴纳14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4.2亿元)用于弥补损失,使总缴纳金额升至近25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7.5亿元),超出法院要求的民事赔偿义务1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3000万元)。

黎氏玉叶(郑文决妻子)此举发生在二审开庭前12天。此次庭审中,她的丈夫及其两位妹妹(均为FLC生态集团高管)将提出上诉请求减刑。

一审判决中,这位FLC前主席因操纵证券市场诈骗侵占财产罪名被判21年监禁,其两位妹妹分别获刑8至14年。


2024年8月5日,FLC前主席郑文决听取判决。摄影:江辉

一审期间,当被问及案件赔偿方案时,郑文决曾估算其个人资产达50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50亿元),包括越竹航空、FLC集团30%股份及数亿股股票。

但这位FLC前主席表示”创业20多年积累的所有资产均被司法机关冻结”,并强调”足以履行案件民事义务”。他全程未否认罪行,但反复表示”迫切寻求弥补后果”,在一审最后陈述中希望因全额履行赔偿义务获得宽大处理。

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赔偿金额或时间与减刑的对应关系。但司法实践表明,赔偿需与损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匹配,缴款不必然导致减刑。

近年经济腐败大案中,追赃被列为优先任务。基于此政策导向,多起重大经济案件中的前官员和富豪更积极退赃。


2024年9月25日,杜英勇在二审现场。摄影:丹琳

在郑文决案之前,新黄明集团主席杜英勇因主导债券发行欺诈案,诈骗6630名投资者超86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5.8亿元),被控《刑法》第174条第4款a项,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2024年3月27日一审中,法院认定被告悔罪诚恳且全额退赔,15名被告均获低于量刑下限的判决。杜英勇获刑8年,二审因高龄、重病等新减刑情节再减1年。在4·30特赦中,他位列8000余名获赦囚犯名单。

根据2015年《刑法》第51条,自愿弥补损失可作为减刑情节。

在万盛发集团案第二阶段,张美兰虽未直接退赃,仍因”具备重大赔偿能力”由终身监禁减至30年。法院确认已追回86万亿越南盾,并有望再追回15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45亿元)。


张美兰在案件第二阶段获减刑,法院认定其”具备”重大赔偿能力。摄影:清松

二审合议庭表示,若张美兰能弥补30.4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91.2亿元)涉案金额的3/4(约22.8万亿越南盾),可考虑改判无期。张美兰方面始终强调被查封的数千处房产足以赔偿。

该案第一阶段中,越南长城公司CEO杨进初因全额退还30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90亿元)赃款及无关款项,获刑从11年减至6年。富豪阮高智也因退还100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30亿元)诈骗款获减刑2年。

经济案件应以追赃为优先

律师郑文俊(河内江清律师事务所)指出,2015年《刑法》将退赃列为重要减刑情节。现代司法理念重视资产追回与罪犯教育,”经济腐败案件的首要目标是恢复公共财产,而非单纯惩罚”。

他认为追赃政策实现多方共赢,通过法律化减刑机制可激励退赃。实务经验表明,涉案者普遍渴望自由,”罕有人愿为经济利益终身服刑”。

但退赃金额需与涉案金额成比例。律师举例某行贿案中被告仅退还1/105赃款,被法院认定”微不足道”而未获减刑,最终获刑12年。

根据《刑法》第40条:贪污受贿罪犯若主动退还至少3/4赃款并积极配合调查,可免死刑。

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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