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缴纳数千亿补救金的大佬们希望获得减刑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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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郑文决的律师表示,其委托人妻子已追加缴纳1400亿越南盾赔偿金,累计缴纳金额近2500亿越南盾——超出法院要求的民事赔偿义务100亿越南盾。

黎氏玉叶(郑文决之妻)这一举动发生在二审开庭前12天。此次庭审中,其丈夫与两位妹妹(均为FLC生态集团高管)将提出上诉请求减刑。

一审判决中,这位FLC前主席因操纵证券市场诈骗侵占财产罪名被判21年监禁,其两位妹妹分别获刑8-14年。


FLC前主席郑文决在2024年8月5日宣判后。照片:江辉

一审期间,当法庭问及案件赔偿方案时,郑文决估算其个人资产达5000亿越南盾,包括越竹航空、FLC集团30%股份及数亿股票。但这位前主席表示”创业20多年积累的全部资产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并强调”足以履行案件民事义务”。

郑文决未否认罪行,全程庭审均表现出”积极弥补后果”的态度。在一审最后陈述中,他希望通过全额履行民事赔偿获得宽大处理,早日出狱重启人生。

目前法律对赔偿时间或金额与减刑关联尚无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表明,赔偿需与损害程度、认罪态度、个人背景等因素匹配,单纯缴款不必然导致减刑。

近年经济腐败大案中,追赃被司法机关列为优先任务。基于此,多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前官员、富豪在庭审中更积极退赃。


杜英勇在9月25日二审现场。照片:丹林

在郑文决案之前,新黄明集团主席杜英勇因债券发行欺诈案被控诈骗6630名投资者超8600亿越南盾。2024年3月27日一审中,法庭认可被告全额退赃等减刑情节,最终15名被告均获低于量刑下限的判决。杜英勇获刑8年,二审因高龄、重病等新减刑情节再减1年。今年”四·三〇”特赦中,他位列8000余名获赦囚犯名单。

根据2015年《刑法》第51条,自愿补救损失可作为减刑情节。

在万盛发集团案第二阶段,张美兰虽未直接缴纳数万亿赔偿,仍因”具备重大补救可能性”由死刑改判30年监禁(三项罪名合并)。法庭确认已追回8600亿越南盾,未来可能再追回1.5万亿越南盾。该案两阶段合并后,这位女富豪最终维持死刑判决,并需赔偿超70万亿越南盾。


张美兰在案件第二阶段由无期徒刑减至30年监禁,法院认定其”具备”重大补救可能性。照片:清松

胡志明市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若张美兰能补救3/4涉案金额(约22.8万亿越南盾),”可考虑改判无期”。庭审中张美兰始终强调数千项被查封资产”定能弥补损失”。

该案第一阶段获最大减刑的是杨进作(原越南长城公司CEO),因全额缴纳3000亿越南盾赔偿金,刑期从11年减至6年。在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中,富豪阮高智也因退还张美兰1000亿越南盾获减刑2年。

更早的MobiFone收购AVG股份案中,原信息通信部长阮北山被控受贿超66亿越南盾。宣判前其家属补缴45亿越南盾后,刑期由死刑改为无期。在”救援航班”腐败案中,原卫生部副部长秘书阮忠坚因受贿42.6亿越南盾,虽检方建议死刑,最终因退还42.2亿越南盾获判无期。

经济案件应以追赃为优先

律师郑文选(河内江清律师事务所)指出,2015年《刑法》将补救后果列为重要减刑因素。现代司法理念更重视追赃与教育而非单纯惩处。”经济腐败案件最高目标是恢复公共财产,不仅是惩罚。”

通过法律激励退赃,可实现国家、社会与犯罪者多赢。实务经验显示,在押人员最大愿望是”不惜一切换取自由,罕有为经济利益终身服刑者”。但退赃金额须与侵占数额匹配,”不可能侵占万亿仅退数亿就减刑”。

他举例巴赫科公司总监陈卓越德案,因仅退还国家损失105亿越南盾中的1亿越南盾,被法庭认定”比例过小”不予减刑,最终获刑12年。

根据《刑法》第40条:贪污受贿罪犯若主动退还至少3/4赃款并积极配合侦查,可免于死刑执行。

清林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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