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事件让坚良县民事执行局和坚江省民事执行局的执行人员15年来一直找不到解决办法。
根据坚江省人民法院2010年1月7日关于财产抵押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2008年,Tâm女士(当时47岁)先后8次到坚江省坚良县Nguyệt女士的店铺,抵押了总计163.7两24K黄金,借款2.37亿越南盾,约定月利率为3%。其中包括85两金条、3条项链、两个吊坠、两个手镯和3枚戒指。
2009年8月,Tâm女士被要求支付超过1.47亿越南盾的利息才能赎回抵押的黄金。由于不同意这一利息金额,Tâm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初审法院强制店主允许她赎回全部抵押黄金,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利息。
相反,Nguyệt女士认为双方曾约定,如果借款方在60天内未支付利息,店主有权出售抵押财产以收回资金。Tâm女士仅支付了400万越南盾利息后就停止了,因此“抵押财产视为已断”。
经过多次争论,法院判决Tâm女士需向Nguyệt女士支付2.37亿越南盾本金和1.114亿越南盾利息,总计超过3.48亿越南盾。作为交换,Nguyệt女士需向Tâm女士归还163.7两24K黄金。款项和黄金的交接应同时进行。
二审判决生效后,民事执行局的执行人员从Tâm女士处收取了3.48亿越南盾,并从Nguyệt女士处收取了163.7两24K黄金。然而,Tâm女士认为这些黄金的质量和种类与抵押时不符,因此拒绝接收。
Tâm女士解释说,这163.7两24K黄金的纯度仅为90%(即9成金),而且是无法在市场上交易或流通的金块。因此,这些并非她当初抵押的黄金,种类也不对。Nguyệt女士仅归还了数量相符但纯度不足的黄金,导致“价值缩水约10两黄金”。
据坚江省民事执行局业务处处长Trần Thanh Út介绍,经过长时间的劝说和调解,Tâm女士于2014年7月同意接收这163.7两24K黄金。此后,她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黄金的种类和纯度与抵押时不符。
Út先生表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判决仅涉及黄金的“数量”而未提及“质量”,导致执行困难;二是抵押方坚决要求归还当初抵押的“纪念”黄金。
在回复民事执行机构的质询时,坚江省人民法院解释称,抵押收据仅记录了数量,未注明黄金的纯度。但“根据越南的习俗”,金条的纯度为99.99%,而首饰金的纯度为98%。
因此,Tâm女士抵押的115两24K金条纯度为99.99%,而48.7两项链、手镯和戒指的纯度为98%。
Út先生表示,法院的这一解释改变了案件的性质,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允许,无法修改判决。最终,执行决定不得不进行调整,以便执行人员继续劝说。但Nguyệt女士不同意,因为她已按二审判决归还了黄金。
“法院的公函是执行人员执行判决的依据之一,但法院的回复并未基于法律,而是依据习俗。更重要的是,实物已不存在,无法强制执行。”Út先生评价道。
在审查相关文件后,坚江省民事执行跨部门机构、法院和检察院一致认为“无法按照坚江省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纯度的解释执行判决”。此外,多个权威政府部门在回复质询时均表示无权回答黄金纯度问题,尤其缺乏实物作为鉴定依据。
Út先生认为,此案涉及的金额虽不大,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强制执行。“这是法院的疏忽”,但也为执行人员提供了“血泪教训”。
“当初发现执行困难时,本应立即建议再审或修改判决。我们将此案作为行业内的业务学习案例。”Út先生说道。
Phạm Dự
(编译:Sinh;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