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有选择参与公共投资铁路项目的企业的标准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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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18日下午的《铁路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征询会上,原国民经济大学副校长黄文强举例称,南北高速铁路项目已有多家企业表达投资意愿,但草案未明确其参与资格及遴选标准。而对于企业自主提议或采用公私合作模式(PPP)的项目,法律却明文规定了投资者指定机制。

为此,他建议增补私营企业参与国家主导铁路项目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遴选机制,具体标准可由政府制定,但需确保三大原则:不改变项目目标与技术标准;政府出资须少于纯公共投资;运营效益不低于财政预算方案。

为增强私营部门动力,黄文强提议参与铁路开发的投资者在TOD模式(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所涉区域的城建项目招标中享有优先权。


黄文强代表在6月18日下午会议上发言。摄影:黄峰

他指出草案仅允许投资方在咨询和项目准备环节雇佣外国承包商的规定脱离实际。当前多类施工安装标段需依赖外企,故法律应要求外企承诺技术转移和对越方人员培训。

黄文强强调无论投资主体是谁,铁路项目均属公共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遵守交通基础设施的社会公益准则。

鉴于越南铁路工业尚未成熟,项目设备多需进口。他警示草案提出的免税政策可能被滥用——企业或在海外代工后进口组装,这将扼杀本土铁路工业。为此他建议禁止进口国家已委托越企生产的目录内产品及服务。


国防安全与外交委员会副主任阮明德中将。摄影:黄峰

国防安全与外交委员会副主任阮明德中将强调,完善法律框架以激活社会化投资资源并确保经济区域协同联通是当务之急,这也是实施南北高铁、城市轨道及老街-河内-海防线等国家重点项目的基础。

他认为草案扩大私营部门投资范围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尤其在铁路项目需巨额资金的背景下。但需严格规范涉及国防安全的事项,警惕国内企业将项目转包外资的情况。

他建议统一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管机制,避免技术碎片化带来的运营风险,特殊机制应仅限真正紧迫的重大项目。《铁路法(修正案)》草案拟于6月27日提交国会审议。

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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