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KS:郑文决案被告请求缓刑实属无理

Sinh
10分钟阅读
Disclosure: This website may contain affiliate links, which means I may earn a commission if you click on the link and make a purchase. I only recommend products or services that I personally use and believe will add value to my readers. Your support is appreciated!

6月20日下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官在FLC集团前董事长郑文决案件上诉庭审中,就辩护内容与律师展开辩论。

公诉方在指控时表示已综合考量从轻情节,特别是郑文决已全额弥补涉案近25万亿越盾(约合72亿元人民币)的损失,故建议对所有上诉被告减刑。其中,郑文决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建议判处7-8年监禁,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处罚金400亿越盾(约合1152万元人民币),较一审21年刑期减少13-14年。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同案被告,检方建议将监禁刑全部改为罚金刑,最低处罚20亿越盾。

为郑文决辩护的律师阮忠义转达了其”最诚挚的道歉”,并向案件相关投资者致歉。

律师指出,本案发生时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企业经营者未能全面掌握相关规定。”郑文决并未隐瞒注资状况,所获资金也未用于个人牟利,而是投入了正当的商业投资活动”,辩护律师强调。


为郑文决辩护的七人律师团队成员阮忠义在上诉庭审现场。 图片:丹林

律师援引第68号决议指出,当前背景下发展私营经济已被确立为”国民经济最重要动力和核心力量”。因此处理经济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经济措施,为企业弥补损失创造条件。若违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不构成,则应坚决不追究刑事责任;若必须刑事追责,应优先采取经济补救措施。

阮忠义律师表示,尽管全部资产至今仍被查封冻结、限制交易,但郑文决家属代其缴纳的款项已超出应履行责任数十亿越盾。

同时,部分为FLC前高管(涉诈骗财产罪)辩护的律师通过类比类似案件,请求对委托人适用缓刑。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官回应律师观点。 图片:丹林

当日下午的辩论中,公诉方强调每个案件具有特殊性、性质和严重程度各异,单纯比较刑期缺乏依据。

检方确认郑文决已弥补全部案件后果。为确保公平,公诉机关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同样建议减刑。具体而言,部分一审被判10年监禁的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告,上诉审被建议减至4年至4年6个月。

公诉方认为建议减刑幅度已体现充分宽大和人道。对于造成如此重大后果的案件,请求缓刑或与羁押期相抵的刑期并不合理。

针对部分投资者要求从”相关权利义务人”身份转为”被害人”或增加赔偿金额的诉求,检方维持原有立场,指出诉讼身份取决于其购买FLC股票的时间节点,一审判决已作出明确定义。赔偿金额根据其买入价与被操纵价格换算,不存在增减依据。

审判长武鸿森就此向投资者(包括”资深股民”和”涉本案股票的新手”)作出说明:市场存在涨跌周期,投资者曾从相关股票获利。若未来FLC重整旗鼓、项目复苏、资金充裕致股价回升,”诸位将不再是被害人”。


上诉庭审中的被告们。 图片:丹林

26名上诉被告中仅4人作最后陈述,说明个人境况并请求宽大处理。

郑文决的”左膀右臂”、FLC前副总裁黄陈娇容(音)含泪表示:”曾因见证FLC项目推动多地发展、创造大量就业而感到幸福自豪”。这位被告痛心忏悔,但强调自己与其他被告的行为初衷都是为FLC集团发展贡献力量。

合议庭将于6月26日上午宣判。

青林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

分享这个文章
没有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