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理索赔320亿越南盾未果

S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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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由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宣布,涉及原告托尼先生(英国籍)与一家位于胡志明市的证券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据案件资料显示,托尼先生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该公司工作。2022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他担任机构客户部门执行董事,月薪及住房补贴超过4.8亿越南盾。

托尼先生表示,2023年7月18日,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他不要到办公室,并切断所有电子邮件连接和工作设备。三天后,公司再次发送电子邮件,内容包含“威胁终止合同”,并附有终止劳动协议、收回公寓、车辆和司机的通知。

7月24日,公司通知客户托尼先生不再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已由新人接替。次日,他前往公司但未被允许进入,考勤系统也无法识别他的身份。

托尼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非法终止合同,于2023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法院宣布终止劳动合同,并判令公司赔偿近320亿越南盾,包括剩余8个月的工资、赔偿金、60万股奖励股票及其他补贴。

公司反诉:新任执行董事违法离职

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公司代表表示,2023年5月进行了内部调查,收到许多关于托尼先生的负面反馈:不合群、经常辱骂和贬低越南员工,造成工作环境不稳定。

2023年7月12日,他还被发现收集客户信息——这对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是敏感行为。公司认为他不再适合该职位,因此提议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在此期间,尽管未到公司上班,他仍获得全额工资和补贴。

然而,由于托尼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公司随后要求他自2023年8月1日起恢复工作,但他未到岗并提起诉讼。

公司坚称从未作出终止与托尼先生合同的决定。相反,他未恢复工作的行为属于单方面违法离职。因此,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托尼先生赔偿超过5.32亿越南盾,退还离职后已领取的超过4亿越南盾工资和补贴。

2024年8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公司的反诉,认定托尼先生自2023年8月1日起单方面违法离职,判令赔偿近9.42亿越南盾。

托尼先生对判决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提出抗诉,认为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原告违反劳动者义务

在二审中,托尼先生坚持诉讼请求,要求改判并支持近320亿越南盾的赔偿。被告方维持原立场,请求驳回上诉。

合议庭认定:自2023年7月18日起,双方已开始协商终止合同。托尼先生同意在此期间留在家中,公司收回系统访问权限。公司提议支付4个月工资及补贴(超过17亿越南盾),但托尼先生要求支付合同剩余全部工资、2023年奖金、返乡补贴及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补助。

7月21日,公司拒绝提议并要求他自8月1日起恢复工作。截至7月31日,托尼先生仅回复已委托律师处理,未作其他回应,也未返岗工作。

法院评估认为,托尼先生主动参与协商过程,提议留在家中以便双方有更多时间考虑。公司仍全额支付工资、补贴及房租至2023年8-9月。

法院认为公司向房东发送通知邮件是善意的,未违反合同义务。此外,公司从未发布终止与托尼先生合同的决定。

合议庭认定,托尼先生多日无故缺勤的行为违反《2019年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劳动者义务。因此,法院无依据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

根据《劳动法》第40条,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过,公司撤回部分请求,并自愿额外支付托尼先生2个月工资(近14亿越南盾)。法院认定该做法合法且有利于劳动者。

海缘

*当事人姓名已作更改


(编译:Sinh;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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