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官在FLC集团前董事长郑文决相关案件二审中,就辩护内容与律师展开辩论。
公诉方在指控时表示,已综合考虑所有从轻情节,特别是郑文决已全额弥补案件造成的近25万亿越盾损失,因此建议对所有上诉被告减刑。其中,郑文决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建议判处7-8年监禁,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处罚金400亿越盾,较一审21年刑期减少13-14年。所有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被告均被建议将监禁刑改为罚金刑,最低20亿越盾。
辩护律师阮仲义代表郑文决向本案投资者转达了”最诚挚的歉意”。律师称案件发生时证券领域法律尚不完善,企业主未能全面掌握规定,”郑文决未隐瞒出资状况,所获资金未用于个人私利,而是投入了正当商业投资活动”。

为郑文决辩护的七人律师团成员阮仲义律师在二审现场。图片:Danh Lam
律师指出,根据第68号决议,私营经济被确定为”国民经济最重要动力和核心力量”,因此在经济案件审判中应优先适用经济措施,创造条件让企业弥补损失。若违法行为未必导致刑事追究,则应坚决不适用刑事处理;若必须刑事追责,应优先采取经济补救措施。
阮仲义律师表示,尽管资产至今仍被查封冻结,郑文决家属代缴的款项已超出应履行责任数十亿越盾。部分为FLC前高管辩护的律师则请求比照类似案件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回应律师观点。图片:Danh Lam
当日下午的辩论中,公诉方强调每个案件具有不同特性、性质和严重程度,单纯比较刑期缺乏依据。尽管认可郑文决已弥补全部后果,但为体现公正,检方对未上诉被告也建议减刑。例如部分”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告一审被判10年,二审建议减至4年至4年6个月。
针对投资者要求变更诉讼地位或增加赔偿金额,公诉方维持一审认定,强调赔偿金额基于股票买入价与被操纵价差计算,不存在增减依据。审判长武鸿森特别告诫投资者:”市场本有涨跌,若FLC未来重整旗鼓股价回升,诸位便不再是受害人。”

二审现场的被告们。图片:Danh Lam
26名上诉被告中仅4人作最后陈述。郑文决”右臂”、FLC前副总裁黄陈娇容含泪表示,曾为集团项目推动地方发展、创造就业而自豪,所有行为均出于促进FLC发展的初衷。合议庭将于6月26日上午宣判。
Thanh Lam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