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官在FLC集团前董事长郑文决相关案件上诉庭审中,就辩护内容与律师展开辩论。
公诉方在指控时表示已综合考虑所有从轻情节,特别是郑文决已全额弥补近25万亿越盾(约合10.6亿美元)的涉案损失,因此建议对所有上诉被告减刑。其中,郑文决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建议判处7-8年监禁,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处罚金40亿越盾,较一审21年刑期减少13-14年。对于所有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被告,检察院均建议将监禁刑改为最低20亿越盾的罚金。
辩护律师阮忠义转达了郑文决对本案投资者”最诚挚的歉意”,并称案件发生时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企业主未能全面掌握规定。”郑文决未隐瞒出资状况,也未将所得资金用于个人私利,而是用于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律师辩护道。

为郑文决辩护的七人律师团成员阮忠义律师。图片来源:Danh Lam
律师指出,根据第68号决议,私营经济被确定为”国民经济最重要动力和核心力量”,因此在经济案件审判中应优先适用经济措施。若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则坚决不诉,必须刑事处理时也应优先采取经济补救措施。
阮忠义律师表示,尽管全部资产至今仍被查封冻结,郑文决家族代缴的款项已超出应履行责任数十亿越盾。部分FLC前高管辩护律师则基于类似案例比较,请求对犯有诈骗侵占财产罪的当事人适用缓刑。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官回应律师观点。图片来源:Danh Lam
在当日下午的辩论中,检察院强调每个案件具有特殊性和不同严重程度,单纯比较刑期缺乏依据。公诉方认可郑文决已弥补全部损失,为体现公平,建议对未上诉被告也予以减刑——部分一审被判10年监禁的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告,上诉审建议减至4年至4年6个月。
针对投资者要求将诉讼地位从利害关系人变更为受害人,或增加赔偿金额的诉求,检察院维持一审已明确界定的立场,即诉讼地位取决于其购买FLC股票的时间节点。赔偿金额严格按股票买入价与被操纵价差计算,不存在增减依据。
审判长武鸿森特别对投资者表示:”市场有涨有跌,诸位曾从这些股票获利。若未来FLC重整旗鼓股价回升,诸位便不再是受害人。”

上诉庭审现场被告席。图片来源:Danh Lam
26名上诉被告中仅4人作最后陈述。郑文决的”得力助手”、FLC前副总裁胡氏侨容含泪表示:”曾为见证FLC项目推动地方发展、创造就业而自豪”,其所有行为均出于促进集团发展的初衷。审判委员会将于6月26日上午宣判。
Thanh Lam
(编译:Sinh ;审校:ASinh;来源:VNEXPRESS)